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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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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