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外资企业,现所得税减半征收,通过高新认定之后,税率如何计算? - 金珂科技信息网

我公司为外资企业,现所得税减半征收,通过高新认定之后,税率如何计算?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5日

一问:我公司是在一家外资公司,2005年成立,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08年开始盈利,08、09两年均不用缴税,假如我们公司在今年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到的税率是15%,那么到底是按照减半征收,我们需要交纳的税率是12.5%还是7.5%?
 
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因此,你们公司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因此,你们可以选择12.5%的税率缴税,而不能是7.5%.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税率与外企优惠两免三减半优惠细节解析
      
二 问:我们公司是日资企业,2007年1月份注册成立,由于初期投入较大,预期在2011年方需要交纳所得税,但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在2011年、2012年享受减免优惠,2013到2015年是减半征收,那么假如我们高企申报成功之后,到底选择高企优惠好,还是选择两免三减半优惠好?

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法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这对外资企业影响很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也就是说: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原能享受的“两免三减半”政策,给予在2007年3月16日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5年(即在2012年以前)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照顾;没有享受完的自2013年起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