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兰仕愤而起诉,天猫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金珂科技信息网

格兰仕愤而起诉,天猫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7日

11月5日,格兰仕在官方微博发布情况通报称,已于2019年10月28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相关事宜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11月4日得到受理。事实上,天猫针对平台下商户的“二选一”策略早已激怒了众多同行,在2015年,京东以“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逼迫商户二选一”将天猫诉至法院,京东请求法院:确认天猫平台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赔偿损失10亿元,目前该案件也在审理中。

我国的《反垄断法》施行已有11年之久,原告诉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也已屡见不鲜,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则极少。比如在著名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诉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广东高院一审判决驳回360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腾讯不构成垄断。最高法院在2014年10月8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在两个案例中,法院或执法机关却明确认定了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中一个案例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个标准专利许可市场上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一个案例是“国家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垄断行政处罚案”,发改委认定美国高通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理由是:1、高通公司拥有一批无线通讯领域的技术标准必要专利,在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高通公司在相关基带芯片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二分之一,有控制相关基带芯片市场的能力,在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以上两案可以看出,如果被告只能购买被告的服务而事实上没有其他替代方案,或者被告的市场份额超高,则有利于被告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格兰仕诉天猫一案中,原告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中的争论焦点在于:

1、 相关市场的认定

相关市场决定着被告的市场份额。本案中,相关市场到底是界定为线上电商平台市场,或是小家电的线上电商平台市场,或是线上电商平台市场+线下卖场,或是小家电的线上电商平台市场+线下卖场,抑或是其它市场,都值得双方展开激烈争辩。格兰仕势必向着被告市场份额扩大的方向来定义相关市场,而天猫则恰恰相反。

2、 被告的市场份额以及被告的市场控制能力

即便相关市场确定,被告的市场份额以及市场控制能力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理由是各家平台的成交量、成交金额、订单数的统计标准各不相同,原告想要获取准确的市场份额,除了采纳各平台自家公布的数据,还可能借助第三方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上述数据的真实性需待法院仔细甄别。

可见,格兰仕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原告想要胜诉,难度极大。好在,监管部门已经密切关注到了电商领域的“二选一”争议。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召集京东、快手、美团、拼多多、苏宁、阿里巴巴、云集、唯品会等20多家平台企业参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司长梁艾福表示,互联网领域的“二选一”、“独家交易”是《电子商务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也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将对各方反映强烈的“二选一”行为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这说明,政府已经关注到了“二选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格兰仕似乎已经获得了执法机关的政策支持,或许本案会有意料不到的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