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本年度迄今为止最为触目惊心的事故发生在11月15日下午3点15分左右,杭州萧山区萧山风情大道地铁一号线出口附近发生大面积地面塌陷,坍塌口至少压了50余人,塌陷导致包括一辆公交车在内的13辆汽车陷入15米深坑,河水冲进坑中积水约2米深,截止目前已有5人死亡17人失踪。
如此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在杭州实在是比较少见。按理说,中铁四局应该在地铁施工、设计方面具有相当的实力和经验,出现如此大的事故实不应该。事故已经发生,我们应该认真面对并总结。出现一次安全事故既有偶然的因素,也肯定有必然的因素。本次事故的后果极为严重,为此,笔者呼呼警方尽快组成专案组,介入调查此次塌陷事故的前因后果。
笔者认为,设计施工单位如果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刑事责任的话,则当事方很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最为可能。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客观事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笔者只所以认为更有可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虽然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两者具有明显区别,尤其是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而,笔者认为本次事故更有可能追究当事方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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